导读:既要通过立法保护美国国内市场的公平环境,又要在法律中开凿漏洞,默许美国跨国公司可以技术性地商业贿赂,以确保其在全球的竞争优势,这就是美国现代商业贿赂的“智慧”。
二战后,拥有全球一半工业产能的美国,急需走出对军事工业的依赖和摆脱国家作为战争机器的困局,使世界能够看到和平的曙光。一方面,在国内通过一系列类似价格管制的制度安排,对本土企业构成挤出效应,推着他们走向世界;另一方面,用马歇尔计划打开了饱受战争之苦、渴望资金、装备、技术国家的大门,享用超值的二战红利。
随着国际投资的迅速增长,美国迅速成为全球主要的资本输出国,许多大企业也都扩建了遍布全球的子公司与分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跨国公司。
但因此时全球市场化程度远不及美国本土的市场环境,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法规不健全,使美国公司在生物进化过程中出现了返祖想象。他们借助政府的支持,强行租用、低价收购、野蛮定价,保证了美国公司迅速占领国际市场,特别是石油、矿产等重要战略物资的国际市场。这些霸王交易在上世纪50年代末,逐渐激起了资源国的抗争。在石油市场上不断有产油国掀起资源资产的国有化运动。
为了反制,商业贿赂进一步大行其道。一方面法制不健全的东道国官员希望从财力雄厚的美国公司得到好处;另一方面,美国一些跨国公司为了拿到项目或达成交易,也需要拉拢东道国的官员。所以,他们专门设立了用以促进外国政府机构加快履行日常政府活动的小额经费,即所谓的“润滑费”,用以保障自身经营安全。这种利益交换,迅速唤醒了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行贿的本初之恶。
随着资源国官员被增加的贪欲和行贿者寻租欲望的扩大,“润滑费”迅速飙升,最终变成巨额的行贿金。
在国内,因当时会计准则落后,为了给股东有所交待。一些美国公司甚至可以把行贿资金计入商业成本,进而又获得了避税的巨大利益,鼓励并奖励了行贿行为。
这不仅是破坏了东道国的市场秩序,而且直接影响了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甚至对美国国内市场竞争也造成了严重且直接的威胁。
一方面,在资本市场上,跨国公司通过海外商业贿赂赚取了高额利润,使股东投资回报率上升,股票价格随之上涨,公司在股票等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下降。而对于那些不进行商业贿赂的美国企业,其竞争力下降、融资成本上升,进而对后者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
另一方面,低成本融资又会促使大量资本转入海外市场,影响着美国本土的资本投入,造成美国国内投资的空心化。因此,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贿赂行为直接冲击了美国国内资本市场竞争秩序和加工制造等工业产业的升级换代。
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称,有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经营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也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若以2013年3月不变价格计算,这笔确认的行贿金相当于119亿美元)。长此以往,必将动摇美国的经济基础。
美国要保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必须对其跨国公司的海外腐败行为予以规制。于是,同年出台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简称:FCPA),后又经1988年、1994年和1998年的三次修改。
从立法效果看,它的确对美国跨国公司海外行贿的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使美国跨国公司难以继续贿赂海外政府官员,同时也使美国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逐渐恶化。特别是那些可以把行贿计入商业成本取得税收利益的公司,其后果更是惨不忍睹。
为了维护美国跨国公司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在1988年最大幅度修法中,美国专门为跨国公司行贿开出了一个漏洞,排除了一些所谓的“润滑费”的非法性,并规定,如果行贿行为在行贿地被认为合法。那么,就可以构成对违反FCPA指控的积极抗辩理由。也就是说,它具有了实质内容的抗辩理由,而非仅仅是反驳指控。
就因如此,在美国策动的全球化中,美国即要通过立法,冠冕堂皇地依法保护其国内市场的公平环境,又要为公平竞争的法律技术性地开凿漏洞,默许美国跨国公司在全球可以技术性地商业贿赂,来确保其在全球的竞争优势。
所以,通过立法保障商业贿赂的合法性就成为美国现代商业贿赂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