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费利普•塞尔兹尼克去世了。进入21世纪后,他几次访问中国,与中国法学界、特别与北大法学院有密切的交往,最后一次是2007年。2009年上海还出版他的《社群主义的说服力》中译本,是继《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1994年与诺内特合著)之后的第二本中译本。一年来在网络上未曾见到我国学界纪念他的文字,曾与他有直接往来的北京大学的大学者们是不是已经忘记了他?倒是让我不禁产生写几句的想法。中国读书界关注他的晚年著述,而我却喜欢读他学术生涯前期的组织学著作,特别是那本《组织武器》,那里面有许多我们熟悉的现象被塞尔兹尼克抽象地概括出来,这是中国学者缺乏的学力。拙文也略作介绍,表达对逝者的追念,也希望中国出版界的伯乐能推出它的中译本。
“纽约知识分子”中社会学家群星璀璨:刘易斯•科塞、达尼尔•贝尔、西蒙•李普塞特、大卫•李斯曼、爱德华特•希尔斯、内伊萨•格雷兹。塞尔兹尼克也是其中一位。他可以说是个比较典型的“纽约知识分子”。父母分别是来自罗马尼亚和俄国的贫困的犹太移民。16岁那年考入聚集不少犹太左翼学生的纽约市立大学,成了“纽约人”。先后加入过美国工人党、从属于社会党的社会主义青年联盟。大学时代他虽然积极参加左翼运动,但是读了米歇尔斯《现代民主主义中的政党社会学》(中译本为《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和经历了社会主义政党内部错综复杂斗争以后,对社会主义政党、组织本身抵御腐化自律能力、工人阶级是否能担负起社会变革重任、社会主义文化能否与传统文化断绝等问题产生怀疑。在同人刊物《探究》(Enquiry)上撰文提出这些疑问,遭到大部分左翼知识分子严厉批判。1943年参军入伍前往欧洲战场,结束了他左翼政治活动。
塞尔兹尼克1938年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时压根没有考虑以后成为学院人、以学术为终身职业。当时还与社会主义政治运动实践保持着联系,而且为了凑齐生活费和学费,还不得不打几份临工,不能全力以赴对待学业。1942年以后为了写博士论文搜集材料,不久学业却因为参军而中断。但是,1946年战后美国大学为了安置大量的复员、退伍军人扩大招生,为塞尔兹尼克成为学者敞开了大门。回国不久他就在明尼苏达大学谋到一个助教的职位,1947年他转到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任教。塞尔兹尼克和一些左翼“纽约知识分子”一样:诱发他们的学者生涯起点是对社会主义政治实践,追究政治实践中产生的疑惑的兴趣,以后转移到社会科学研究上面去。他的学术研究一开始最关心的课题,就是以前社会主义运动中遇到的难题和困惑,想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开这些难题。他作为一个前马克思主义者,经历过组织内部存在种种的两难矛盾,为了从学理上解开这样难题,他成了20世纪最重要的组织理论的大师。1947年他向母校哥伦比亚大学提交了博士论文——《田纳西水利局的草之根》(TVA and The Glass Roots: A Study in the Sociology of Organization,1949)。他通过解剖作为罗斯福新政实施的民主主义的社会福利的样板田纳西水利局的技术、计划和工作方法,来演绎组织如何适应环境取得成功的原则。
地处阿拉巴马州的田纳西峡谷的田纳西水利局不仅承担当地的防洪、灌溉、发电和化肥生产等事业,还要更广泛地通过农业、林业来促进当地社会的经济福利改善。联邦政府鼓励当地居民积极参与这些事业,给了水利局更多的自主权——水利局的经营组织成了一个特殊典型的“自上而下”形成的地方分权机构,它要在联邦政府的体制内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实现广泛的、与当地居民利益密切相关事业。它面临组织上的难题:必须以独立的自主权维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又不能与联邦体制内的其他部门、机构发生冲突。但是,实际经营是处在各种利益团体、组织压力的夹缝中,发生了三个事前根本预料不到的结果:1,得不到政治同盟的组织支持,这些组织站到敌对一边去了;2,水利局本身原先追求公共利益的组织属性发生了根本变化;3,原先促进地区居民参与管理的方针,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雇佣的管理者与居民团体的监督者之间的对立,水利局的方针不由自主转向限制居民参与转化。塞尔兹尼克后来在该书重版(1966)的序言追忆说,他的选题和研究中的微观精细分析,都是因为写作过程中一直在思考如何克服米歇尔斯《现代民主主义中的政党社会学》一书中所指出欧洲工人政党、工会团体腐败的教训:专制的手段、抽象的理想、缺乏批评和评价的原则等原因导致了组织上的失败。
但是,塞尔兹尼克与米歇尔斯不一样,他不是站在怀疑主义的批评立场上,而是积极从道德实用主义出发反乌托邦主义。在志同道合的丹尼尔•贝尔建议下,他写了更直接表达自己意图的论文《向米歇尔斯官僚制铁律挑战》(The Iron Law of Bureaucracy: Michel's Warning to the Left,Modern Review, Vol.III, No.2,January,1950)。米歇尔斯在书中指出:所有的政党、组织都有三个难以克服难题:1,组织发展趋势都是取遭遇最小抵抗方向;2,组织的价值观都不是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3,新的利益动机形成的组织核心歪曲既定的目标。而塞尔兹尼克的研究则想从技术上来解决这些难题,他采用结构-功能的分析方法,认为只要通过公共组织合理的行动就能克服米歇尔斯所说的这些困境,甚至还能颠覆米歇尔斯的好朋友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官僚制组织具有非人性的特征的结论。
他认为,所有组织体系都有自己的追求,日常活动都是为了实现这些欲求,维护这个组织体系,发挥防卫功能。这包括:1,调整与所处环境中各社会力量的关系——涉及组织安全;2,保障与权威之间沟通的途径安定畅通;3,保持组织内的非正式关系的安定;4,坚持政策和决策根据的连续性;5,不断思考组织的意义和作用。他不仅重视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也重视组织内个体与组织之间关系,如果组织部给与其个体成员相当的选择余地,组织体系就处于一种紧张状态。那就需要关注那些还没有显示出来的被压制、禁止的欲求,为了使得这些欲求实现,就需要从适应意识形态构造和非正式目标两方面出发来操作组织运营。
塞尔兹尼克以后的研究的选题也与他青年时代的政治活动不无关系。1952年问世的第二部重要著作《组织武器:对于布尔什维克策略与战术的研究》(The Organizational Weapon:A Study of Bolshevik Strategy and Tactics)是他受雇于兰德研究所时代的业绩。因为他是一个原共产主义者,通晓社会主义革命运动。他把美国社会主义运动组织为解剖对象,同时引入精神分析、心理学科的成果,来阐释组织深层和潜在的结构,验证自己的组织学的理论模式雏形。研究中,他忽视那些诸如组织能力、领导能力、与其他组织关系等表面组织特征,而是抓住与其他组织相异的潜在、内部机构来分析。
他把布尔什维克党潜在的特征归结为“斗争党”。其组织本身是它的斗争的武器。即“组织及其实践,追求权力的精英在竞争时可以使用不受合法秩序制约的手段,这就是把组织作为武器。”合法秩序首要的是权力必然附带责任,防止权力斗争带来的共同体核心价值、制度的质变。塞尔兹尼克把超越这种制约的组织实践叫做“组织武器”。
布尔什维克党必须掌握的组织结构的原则,那就是如何把各种社会上自发组织成员转变成自己真正的代理人。也就是列宁所说“把党员转化成主体”。作为一个有凝聚力的政党,不仅要有坚强的领导核心——核心精英不仅是党员,作为能与组织一起进退与共的成员,而且这样的组织,已经不是业余性组织,具有专业水准管理结构(managerial structure)。为了对付千变万化的情势,党需要抓住所有机会、动员所有的组织资源,把操作党员也作为斗争的手段,所以必须完全控制组织内部成员。“完全控制”是依赖“隔离”和“吸收”两个途径完成。隔离,即使其成员与其他所有的道德、知性的世界隔离开来,把传统伦理和法的原则抛弃;吸收,则是把成员的能量、活力、时间都吸收到各种基层网络中去。与普通工人自发群众组织不一样,其领导不需要得到普通工人的拥护。总之,政党已经不是单纯政治组织,成为管理组织,内部不允许宗派、对立势力共存;本来具有的民主意义要素的选举,现在也只成为需要严格管理的环节了。
他最后总结布尔什维克政党的10个组织特征:1,党是由受过训练成员组成,形成可以操作的基干组织;2,把赞同部分宗旨的组织成员,改造成完全服从指示的成员;3,通过教化,把成员与外界隔离开,以至可以完全控制整个运动;4,为了避免形成局部的民主化活动,尽可能把内部斗争控制在最小限度内;5,组织最基本的活动是动员和操作;6,为了创造自己的道德守则,要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根据具体状况,使用辩证法战术;7,组织应该是对付孤立和瓦解的堡垒;8,只要所有的领域存在不断争取权力的斗争,组织就能维持下去;9,为了使得所有群体屈从组织,党的活动要扩大到包括阴谋活动在内的所有活动中去;10,公开的合法的活动与非法的地下活动相结合。塞尔兹尼克还指出,因为这种组织的特殊性,所以组织的宣传理论,不能依靠一般的社会教育来构筑、进行,而且这种理论必须具有明确、对工作具有指导性和激励信念的功能。所以,布尔什维克促进权力斗争的理论建树的水平不低,其根源马克思在理论在思想上、道德上有鼓动力;而列宁的政党组织理论,对各种政治实践有很大贡献。
塞尔兹尼克认为,在争取权力的途中,需要大众的力量,所以党组织也需要摸索一套政治战略。首先是接触战略,要避免孤立,要掌握渗透到势均力敌其他组织和制度中去;其次是中立化战略,为了排除、孤立敌对势力,使其他组织保持中立;第三是正当化战略,制造组织行为行使正当手段的宣传、舆论。最后是使得部分赞同组织宗旨的大众转化为盲从——所谓动员战略。但是,大众庞大得不可能全体划一,为了使得不了解组织目的的大众运动也可能被操作,需要一个洋葱式的组织层次,自觉的精英组成核心部分,外面是信仰马克思意识形态党员,再外面一层是党内的大众,最外层的大众是党的同路人。(塞尔兹尼克的洋葱式构造模式,与汉娜•阿伦特归纳的结构模式雷同)。
塞尔兹尼克认为,近代民主化兴起、精英文化的衰退形成大众社会,但是,大众社会中一般的“大众”仅仅是表面上皈依了普遍价值,并不真正理解普遍价值,由此降低了社会制度的价值及其功能,另一方面他们却又是民主主义意义上解决社会冲突的力量。然而,塞尔兹尼克说即使接受过教育的中产阶级中也存在这样的大众,包括一些重要组织领袖。他们不能承担起原先应该担负的领导责任,他们自身的“大众化”导致最后不能捍卫民主主义体制。而这些“大众化”了的中间阶层中的一些斯大林主义者尤其值得注目。概括地说,斯大林主义者是党的同路人。他们不能脱离制度和环境,却为党的意识形态所左右,参加或支持党并不是出于信仰,而是因为被边缘化失去存在价值;他们对理想和制度没有深刻了解,而是基于普遍政治观念和印象参加政治组织;所以取现实主义政治价值观,其手段与目的完全分离,政治行为往往是不合理的或者追求某种心理补偿。总之,斯大林主义者大多是把未来委托给共产主义又不脱离其生活的世界、对边缘化充满了恐惧和孤独感的人。他们在斗争中没有固有的、确实的价值观,所持的价值只是手段而已,却把这种“价值”作为普遍的法则。这就是他们可能被操作的基础。这样的人并不是单纯追求共产主义,现实中取无论哪种立场都有可能。在美国他们实际上不是扩大了共产主义势力,而转化成反共的斯大林主义者,他们的重大的社会作用是扩大狂热的反共主义。塞尔兹尼克的这一认识无疑是出于他以往的政治实践的经验。这与汉娜•阿伦特对原共产主义者的评价大致相同。塞尔兹尼克提出的对策是对知识青年进行搞清楚什么是共产主义的教育,培养能够有创造力的维持传统文化的精英。
持续了研究生活几年后,塞尔兹尼克的观念逐渐远离青年时代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理想有更深的疑惑,不再认为大众是对民主主义的保障,趋向保守,寄希望于社会精英组织起合理的社会制度。冷战开始后,麦卡锡主义的旋风导致了不少犹太血统“纽约知识分子”逐渐从激进的向现实社会挑战趋向“顺应的”保守主义。经历了政治实践挫折的塞尔兹尼克至少也受到这个潮流很大影响,1957年《行政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反映了他政治立场的转变。他在书中把组织和制度两个概念相区别,组织只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和设计工具,相对于组织,制度是社会需要和压力的自然产物——适应性的有机体——接近于人们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的产物。在这个区别基础上,制度的领袖们必须完成两个主要课题:1,规定制度的功能及其规划;2,设计体现这一功能和规划社会结构。为了实现第一课题,领袖必须明确组织的普遍目标、担负起决定组织最关键的价值和规约责任;为了实现第二个课题,还需要他指定的价值体系对底层大众进行教化,选拔管理干部,并且选择这种制度赖以生存的外部基础,而这些步骤必须在组织初期完成。只有完成了这些课题后才能放松控制,缓解中央集权。根本的问题作为领袖无论在哪个阶段都要阻止核心价值观的衰退,考虑到负责、自律的精英的存在与社会价值观延续两个要素之间的密切关系,领袖必须专一关注制度的功能和规划——作为经营者的最核心的工作,在做好这课题之后,解决制度内部的冲突、矛盾、调整对外关系。而解决内部冲突时,与斗争相比,更重要的是适应。我们可以看到他已经抛弃了自下而上革命的观念,认为主导社会主流的应该是维护社会核心价值延续的知识精英,由知识精英对大众实施教化,保障民主主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观念中的民主主义与大众、大众文化的对立带来的困惑,完全消解了。这种年轻时的政治倾向带来的困惑,在他以后的著作中依然顽强隐现出来,虽然是随着岁月流逝渐渐淡去。
1950年代后期至1960年代初期,塞尔兹尼克的学术方向转移到法社会学,方法论回归到大学生时代所掌握的杜威的实用主义。他的法社会学研究中,似乎少了一点对人类理性的限度和大众狂热的恐惧,多了一点对大众在民主主义建设中的创造力的信心。他的理论不拘泥于严密的法规结构,却重视法规形成前夕对其产生影响的各种要素,与法程序上的形式公正相比,更追求实质正义。他的组织学理论也运用到法社会学研究中去。他把能识别值得强制的、有效的一种权力要求和义务看作法及其活动的广义上的功能;把法的强制功能与国家强制功能区别同时也与一般的社会规范相区别。与追求法实证主义现实主义学者不同,他认为更重要的是法应该体现某种积极的秩序和追求正义的理想。理想应该潜隐在法中间。如果没有可以而且应该实现的、接近的理想模式,就没有一个对法现象评价的客观基准。塞尔兹尼克的对法的理想是:1,一个具有绝对权威的体制;2,没有任何恣意性的体制,依据法条文实施时没有例外和歧义;3,完全消除恣意性的体制根本不是意味着只要形式上规则和程序,而是追求实质正义,因为把形式和程序作为实质考虑的话,遇到特定目的(ad hoc)就会恣意伸缩、扭曲法律条款。他把法权威的功能与国家强制功能相区别作为其理论的基础,强调法的权威不是来自单纯自上而下的强制,还需要由公民秩序合理的原则来抑制国家权力,坚固的、合理的、绝对权威的法制才能产生。这里也可以看到1960年代这个大众运动时代对塞尔兹尼克个人学术倾向的潜在影响。
1970年代末,他移籍加州大柏克莱分校社会学研究中心,那时与诺内特合著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是他的法社会学的代表作。他们提出要以压抑的法制、自律的法制、回应的法制——三种秩序类型进化过程来阐释法的原则的进步,也是社会伦理的进步。自上而下的压抑的法,不顾理想正义和民众利益,而自律的法将法与政府行政控制切断,取消了压抑的法制无限制的制裁权,虽然是一种进步,但是机械地运用,只考虑程序公正,不追求理想正义,仍是不够的。最高境界是回应的法制,它拒绝单纯形式主义,不仅严密服从法,而且通过法的向多元群体公开性来实现由公民的理想来驾驭法、实现公共秩序。美国社会如何才能真正向“回应的法制”进步,塞尔兹尼克在《社群主义的说服力》一书中提出他的政治设想。
《社群主义的说服力》表明了塞尔兹尼克晚年的“两栖性”的学术立场,与新保守主义保持距离,试图将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嫁接,实际上也是隐现了他早年政治实践的痕迹。青年时代的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终身挥之不去。73岁时,他在《道德联邦、社会理论和共同体的承诺》(The Moral Commonwealth: Social Theory and the Promise of Community,1992)一书的序言中回顾自己学术生涯,谈到青年时代曾涉足托洛斯基派的社会主义理论,最终虽然放弃了马列主义、托洛斯基主义,但是始终没有放弃建立在理性、爱、正义基础上的自由主义和社会变革理想,因此反对新保守主义。
早年《田纳西水利局的草之根》是研究理想被扭曲的要因;《行政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却是研究实现理想组织的条件。晚年关心罗尔斯、德沃金等自由主义左派的学说,重提杜威的进步主义,提倡重视权利的同时不能忘却义务和责任、强调共同体内“共同善”的重要性,而“共同善”形成必须克服主观主义、相对主义。所以以伦理学为基础的社会学的哲学要建立在“社群自由主义”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