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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涉嫌欺诈发行
来源:新华社  作者: 【 】  2011-09-10

称当前资本市场“头号大案”的云南绿大地(15.74,-0.27,-1.69%)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6日开庭。令人诧异的是,对这样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造假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把媒体记者拒之门外,而又不认可“非公开审理”的说法。官渡区法院到底要遮掩什么秘密,令人狐疑。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不具备上市条件,却以伪造合同、虚构交易等手段虚增收入、资产、利润,实现了在中小板上市的目的,且上市后的财务报表中仍然充斥着虚构数据,造假程度之严重令人瞠目,对股民利益构成巨大损害。如此严重的上市公司造假案,每一步进展都颇受公众关注。

  对绿大地案件,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是将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公开审理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通读刑事诉讼法全文,仅有第152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由此可见,所谓因“涉及商业秘密”而拒绝媒体记者听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决定对绿大地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而在6日的庭审中,法院竟然允许绿大地公司职员、被告人家属等数十人进入了法庭。

  一边是公众对案件信息的渴望,一边是法院的遮遮掩掩。绿大地案件“神秘”开庭,不禁让人怀疑法院所谓的“商业秘密”背后另有隐情。显而易见的一个疑点是,如此严重的造假上市、上市造假案件,单凭目前被起诉的几名被告机关算尽,是不可能得逞的。依法治国,司法、执法机关应为表率。法律赋予了股民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知情权,法院理应坚决依法维护,无论什么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都应通过公正的司法予以惩处。公众对绿大地案件的知情权,应当尽早还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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